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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519号)


    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以下简称新国标《开业条件》)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将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新国标《开业条件》,切实把好维修市场准入关,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1.认真组织学习新国标《开业条件》。要有计划地组织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进行学习,尤其是加强县级道路运输维修管理和稽查人员的培训,要把学习新国标《开业条件》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2.严格按新国标《开业条件》准入。至2005年10月底前,依据新国标《开业条件》要求,要完成对各类维修经营业户的检查验收;凡不符合开业条件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条件,期满后达不到经营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阶段性检查和定期考核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新国标《开业条件》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将客车维修企业作为检查的重点,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杜绝车辆机械事故的发生,促进“平安浙江”建设。
    3.做好新国标《开业条件》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以及横幅、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促进诚信维修机制建设。
    4.《浙江省汽车及摩托车维修企业(户)开业条件》(浙交〔2002〕28号)规定的一、二、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于2004年12月31日废止,其中的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继续适用。《浙江省汽车快修(连锁)业户经营条件》(浙交〔2003〕505号)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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