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2004年12月23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浙价费〔2004〕331号) 你厅《关于要求收取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的函》(浙交函(2004)199号)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浙财综字〔2004〕88号)已同意设立有关项目。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具体为: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含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国际道路运输、非营运性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每套10元。 二、核定车辆营运证工本费标准,具体为:客、货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非营运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教练车证工本费每本5元。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