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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12月10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浙运[2004]130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经营者事故情况,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制度》和《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个体运输户(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行车事故)。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
 
    第二章   统计类
 
    第四条   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含牲畜伤亡,下同),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   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   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  按事故的损害情况,行车事故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八条  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九条   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向经营者所属地的道路运管机构报告,该道路运管机构在接到行车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应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一级道路运管机构报告,上级市道路运管机构在接到行车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应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道路运管机构报告。省道路运管机构每月汇总后报省交通厅。
第十条   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翻车或泄漏等的运输事故;
    6、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紧急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分别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管机构报告。
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县(市、区)道路运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应直接向省道路运管机构及省交通厅报告,同时,向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管机构报告;市道路运管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6小时内向省道路运管机构作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12小时内续报省道路运管机构。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道路运管机构已知事故情况后,同时直接向省道路管机构及省交通厅报告;省道路运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交通部公路司报告。
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一)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或危险化学品品名;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   事故结案后的上报。
    列为紧急报告程序的行车事故,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县(市、区)运管机构在事故责任认定后的10天内,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报送省道路运管机构,事故最终结案后30天内,书面写出事故结案报告,并对承担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情况,报省道路运管机构,省道路运管机构将事故结案报告报交通部公路司。
   
    第四章   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见附表一),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所属地道路运管机构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管机构上报《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统计报表时间:月、季度报表为次月8日前,年度报表为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道路运管机构,上报截止日逢节假日时,上报时间顺延。县(市、区)道路运管机构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由市道路运管机构根据上报时间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对当月已按一般、紧急事故报告程序报告和列入上报事故未作报告的事故,由经营者所属地市道路运管机构负责汇总,填报《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月度统计快报》(见附表二),于次月3日前送省道路运管机构,省道路运管机构汇总后按要求上报省交通厅和交通部公路司。
 
     第五章   统计计算
    第十八条   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同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二十条   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第二十二条   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四条  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
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指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重伤人数=∑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五条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轻微及以上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二十六条  责任率是指统计期内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责任率=                      ×100%
             实际事故次数
    第二十七条   事故率是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1、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率(简称责任事故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责任事故率=                  
总   行   程
    2、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简称责任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死亡人数
责任死亡率=
               总   行   程
    3、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受伤率(简称责任受伤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受伤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折合死亡次数
责任受伤率=
                 总   行   程
    4、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简称直接经损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统计期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损率=
                   总   行   程
    5、百万车公里旅客死亡率(简称旅客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造成旅客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统计期旅客死亡人数
旅客死亡率=
总   行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上报的事故报告、统计报表发现错、漏现象的,应及时作出更正说明,重新填报报表。
    第二十九条   事故统计报告要求如实、及时、准确反映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如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等情况的,将在年终安全目标考核时扣除事故报告得分;造成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直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全省通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相关术语含义:
翻车是指车辆(以下简称:能量体)因各种因素偏离正常运行线路(以下简称;能量线)并改变了原来的姿态,其倾钭度或不离开地面的翻转度在90-720度以上致使车辆最终一侧或一端着地或翻转后复又轮胎着地并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侧翻、滚翻、扎头翻和仰翻四种主要形态。
坠车是指能量体因故偏离能量线从2m以上的高度落下,或翻转过程中有过一次或多次2m以上高度的损落过程,最终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翻坠、冲坠和仰坠三种主要形态。
碰撞是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它能量体或物体相触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能量并造成本体或它体点、面状的损伤或伤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的现象。车辆之间可分为对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连续追尾相撞、左转达弯相撞、右转达弯相撞七种主要形态。
运行伤害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刮、擦、扎、搓、摔、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车轮压飞路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的现象。
刮擦是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部分失能,造成被接触物体片、线状损失或变态,有时本体也有部分损伤或变态的过程。车辆间的刮擦可分为会车刮擦(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注:附表略,联系电话  8530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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