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2004年7月1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浙运[2004]65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以及依法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所有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行使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权。 第五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应当加强自查,及时纠正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中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
第二章 受理与送达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代表本机关统一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有关文书。受理和送达的办事部门,可以是行政许可办证中心或者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法制(综合办公室)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也可以从网上下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表一。 第八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件。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名称和件数,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经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不需要提交或者核对有关证、照原件的事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行政许可专用章)。 不予受理申请的,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行政许可专用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之日或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行政许可专用章)。 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材料补正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材料补正决定的决定。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应当将受理的申请进行编号、登记,包括当场、当天办结的事项。登记表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凡是送达给申请人的材料、文书、决定、通知等等,必须留下送达凭证、存根、备份,统一归档。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程序简易、复杂程度,可以分为简单事项、一般事项、上报事项、特殊事项;根据道路运输业务类别,可以分为客运、货运、驾驶员培训、车辆维修、客货运站场、车辆检测、车辆租赁、出租车、道路运输服务等;根据道路运输具体申请内容,可以分为企业(个体)开业(歇业、分立、合并、终止)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经营线路(班车、包车、旅游)申请等。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程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申请书(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齐备;程序审查包括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实质性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该申请事项的申请权,申请人是否具有该申请事项的行为能力,该申请事项是否关系或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道路运输规划、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等。 第十六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场地、设备、设施、环境等)进行核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当有文书记录。记录表格式见附表三。 第十七条 简单事项(程序),是指当场或者当天能办结的事项。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后,受理部门应当即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确认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相应业务部门直接办理,并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有关凭证(证件、线路牌、标志牌、决定书、意见书等)。 第十八条 一般事项(程序),是指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程序审核的申请事项。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 受理部门将全部材料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双方签署机关内部工作程序运转表(审核表)。审核表格式见附表四。 审核人员及时进行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评议等与该申请事项有关的工作,提出审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证件、牌照(意见书、决定书、文件)等相应工作后移交受理部门,双方签署程序运转表。受理部门通知申请人,收回受理凭证,送达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签署送达回执。 不予许可决定书格式见附表五。 送达回执格式见附表六。 申请人可随时凭受理凭证向受理部门查询申请事项的办理进程和结果。 第十九条 上报事项是指需要报上级部门许可的事项。上报事项的办理实行负责制。 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当场或者明确一定的期限初审申报材料。受理部门当场作出不予上报决定的,可以在申请书审核栏填写不予上报的意见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承诺的期限内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的书面凭证。 审核人员及时进行初审、现场踏勘等与该申请事项有关的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核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上报事宜;不予上报的,办理不予上报通知书。由受理部门将不予转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上报决定书格式见附表七。 对于已上报的申请,审核人员(部门)为责任人,要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并及时转达上级部门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许可程序适用听证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文书适用听证办法中的《听证权利告知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听取各方意见,根据听证情况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特殊事项是指需要按特殊程序办理的申请事项。如,需要通过招投标、专家论证、听证程序办理、集中讨论研究定期公布的事项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尽快作出处理意见的申请事项。 特殊事项(招投标、听证)的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章 按业务分类的经营许可程序
第一节 旅客运输许可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受理机构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含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应当按照国务院道条第十条规定,由以下主管机关分别受理: 1、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经营以及从事本省行政区域内跨2个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经营的,由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受理。 2、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 3、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第二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开业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表一),《浙江省道路客运营运线路审批表》(参考表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客运线路审请包括上一年度分月的起讫点及主要重复线路的运力、客流量详细数据、发展趋势的定量预测等,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经营能力,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与措施); 3、驾驶员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4、车辆车况良好的证明材料(车辆检测证明); 5、有与申请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凭证(行驶证复印件); 6、申请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 (5)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 (6)机务、运输、人员、车辆等管理制度; (7)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8、开业申请含班线经营的,应当审查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或进站协议);《浙江省道路客运营运线路(旅游、包车)审批表》(参考表一);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附表一);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实质审查。申请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场进行核查,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人民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发证。 经许可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线路核准证》、《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道路运输证》。企业开业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未许可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变更 (一)道路客运企业的变更。 1、企业分立。道路客运企业要求分立的,应当审查申请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新分立企业开业所需的材料,按照开业要求由原许可机关审查有关材料。原许可机关应按照开业条件和程序予以重新审核。审核同意的收回原经营许可证,重新核发分立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2、企业合并。由合并后的企业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开业条件和程序予以重新审核。审核同意的收回原经营许可证,重新核发合并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抄送原发证机关)。 3、企业停业、歇业、终止。申请人在30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简单事项办理申请事项,经核实后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牌证。班线经营的,向社会公告后,方可终止、停(歇)业。 4、变更登记事项申请 (1)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类别、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的,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开业程序予以办理。 (2)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的,原批准机关应当审查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客运线路的变更 1、客运经营者申请办理的更新和更换车辆,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简单事项予以办理。 2、申请办理营运线路的调整起讫点、变更走向、增减班次的,相应审批机关按照新增线路的程序给予办理。 第二节 货物运输许可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项目有:道路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搬家运输等。 申请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国际货物运输经营的,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适用简单事项处理的有:货运车辆新增(更新)配发车辆营运证,货运企业(单位)歇业、终止,补证(牌)等。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事项处理的申请有:设立货运企业(单位)、增加经营项目、分立、合并、国际货物运输。 第三十条 简单事项处理程序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当场审查申报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转业务部门审核,五日内作出决定;受理部门也可视具体情况当场予以办理。收回有关证照、配发车辆营运证或者收存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对材料不齐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告知理由。 第三十一条 一般事项受处理程序 受理部门当场或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初审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申请的书面凭证;对材料不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告知理由。 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移交具体业务部门审核,审核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审查、完成现场勘验、专家评议等与该申请事项有关的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核准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审核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转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有关标志牌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许可国际货物运输的,须同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货运企业(单位)歇业、终止: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表一);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有关标志牌(证) 3、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封存证明。 (二)新增、更新货运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表一);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营运证》旧证(指更新);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货运企业(单位)开业、增加经营项目、分立、合并: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表一); 2、企业开业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3、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员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4、车辆车况良好的证明材料(车辆检测证明); 5、有与申请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凭证(行驶证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 (5)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 (6)机务、运输、人员、车辆等管理制度; (7)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8、申请危险品运输的,还须有专用车辆已配有必要通讯工具的证明。 第三节 道路运输站(场)许可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申请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第三十四条 审核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表一);客运站(场)登记表(格式见参考表二); 2、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凭证; 3、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4、设施设备证明(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不同的站级要求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的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车辆进出站例检制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6)查堵危险品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审核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表一)和《浙江省汽车货运站(场)登记表》(格式见参考表三); 2、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凭证; 3、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4、设施设备证明(按照交通部《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不同的站级要求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制; (2)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制度;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5)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 (6)机务、运输、人员、车辆等管理制度; (7)运输、装卸、储存、搬运、保管等操作作业规章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实质审查。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场进行核查,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是否许可决定。许可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站(场)申请时,应当符合浙江省及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站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调整。 道路运输站(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由原主管机关重新审核,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歇)业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营运票据,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歇)业。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程序 第三十八条 受理 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市辖区不设运管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驾培)机构直接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表一)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见参考表四:表1); (二)工商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三)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文本: 1、学员管理制度; 2、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3、教员管理制度; 4、安全管理制度; 5、车辆管理制度; 6、财务管理制度; 7、后勤管理制度; 8、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四)必要的教学车辆(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有效证明(租用的须提供有效期三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名册和相应的学历及技术等级证明、教练员证(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和聘用合同; (六)健全的培训机构; (七)消防验收证明。 第四十条 实质审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实地核查,并填写《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现场核查记录》(参考表四 表2)。经核定,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明。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的核准程序: (一)培训机构若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地址等有关内容,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变更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表一)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参考表四); 2、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资料及相应的学历证明; 3、企业更名,应当出具工商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4、培训机构迁址,提供新址有效的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和平面布置图等相应的材料。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查(机构迁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明,收回原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培训机构终止、停业、歇业许可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培训机构保证学员培训结业后,给予办理培训机构终止、停业、歇业手续,并收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明。培训机构须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停业、歇业。 第五节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程序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申请,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上岗资格的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也可以委托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表一);《浙江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登记表》(格式见参考表五:表1) (二)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营运)》 (五)申请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须提供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证明,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四十五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考证(格式详见参考表五:表2)。 申请人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申请人考试合格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六节 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程序 第四十六条 设立企业(开业)申请许可程序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市辖区不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场进行核查,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凭《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表一)、《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情况登记表》(格式见参考表六:表1、表2);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三)机动车维修场地(包括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有效使用证明(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所有权证明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租赁协议提供经公证后的原件; (四)必要的设备、设施、仪器明细表及来源证明(发票或租赁协议); (五)必要的技术人员名册、相关资格证书及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七)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的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汽车尾气的收集净化装置等); (八)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制度; 2、检验制度; 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5、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四十八条 变更与歇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事先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46、47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歇业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办理注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七节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许可程序 第四十九条 受理 从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活动的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于符合形式审查的申请事项,县道路运输机构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条 实质审查及上报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将实地勘察的情况填写在《浙江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许可登记表》中,并签署审核意见。 经过实质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包括《申请书》、《登记表》、《审核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不予上报决定书》。 第五十一条 决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结果填写在《浙江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许可登记表》中,并签署审核意见,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事项,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事项,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二条 申请从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表一)、《浙江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许可登记表》(格式见参考表七);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所有权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 (四)场地布局图; (五)检测线工艺布局图; (六)检测设备清单(含名称、生产厂家、型号、精度、购买日期等)及计量检定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七)检测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岗位等)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八)相关管理制度: 1、质量(或计量)管理体系文件; 2、人员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3、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4、环境保护制度; 5、消防安全制度; 6、检测报告审验制度; 7、检测质量申诉制度。 第八节 汽车租赁许可程序 第五十三条 汽车租赁的行政许可依据是:《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8年第4号令)、《浙江省汽车租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省交通厅、省计经委、省物价局 浙交〔1998〕529号、浙计经委〔1998〕1889号、浙价费〔1998〕569号),《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7号)。 第五十四条 汽车租赁开业许可,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表一)、《浙江省汽车租赁登记表》(参考表八);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经营能力,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与措施); (三)车辆车况良好的证明材料(车辆检测证明); (四)有与申请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凭证(行驶证复印件、租赁协议等); (五)申请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 5、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 6、机务、运输、人员、车辆等管理制度; 7、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8、建立齐全的汽车维修、技术状况档案。 (七)场地证明(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八)经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设立租赁企业(开业)申请许可程序 (一)开业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要求者,必须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二)县级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场进行核查,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三)经许可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告知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九节 企业变更的许可程序 第五十六条 企业变更的许可程序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租赁、货物运输等无特殊要求的企业,要求变更事项的,由原批准机关受理申请,按变更内容审查《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经营类别(范围)、经营地址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开业许可的有关程序进行现场核查,同意变更的,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人须提交有关批文或有关的联营协议和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字号)核准通知书》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简易事项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申请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书。无主管部门的,为原经营者办理歇业后,按新开业程序办理。 (四)经济性质变更的,申请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有关的资产转让协议等材料,按简易事项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有关企业合并、分立等变更的,申请人按开业条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开业许可的有关程序进行现场核查,同意变更的,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有关设备、技术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变动的,应当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上岗证变更手续,同时,变动应在符合开业条件范围内,如果影响其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查后,应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七)申请停业、歇业、终止的,申请人应提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简易事项办理,经核实后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相关制度
第五十七条 建立行政许可行为统计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将行政许可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类别、具体项目、办理数量、收费情况、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格率等情况报告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统计表》格式见附表八。 第五十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档案制度,一户一档。凡是与申请人(经营人)有关的材料,均应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材料、申请和许可程序中的材料、企业经营情况及年审材料、企业被奖励或处罚的情况、企业变更、行政监督检查记录、信誉考核情况等等。 企业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十九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台帐。台帐的主要内容是能够反映全年工作状况、项目登记、办理过程的记录,便于查找、统计、督办、了解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注:附表略,联系电话 8530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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