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一、内容及要求 (一)审批依据: 1.《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二)审批内容: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三)办理条件: 1.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 2.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4.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灯光亮度、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5.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施工期限、标志内容、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地点、间隔距离、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等; 2.设计方案; 3.施工方案; 4.如涉及收费公路的,还应提供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意见。 (五)办理程序: (六)工作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许可。 (七)责任人:方荣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流程图 三、申请表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