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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一、内容及要求
    (一)审批依据:
    1.《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4.《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5.《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上行驶的。

    (二)审批内容:
    跨省、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三)办理条件:
    1.书面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货物运输的起止点、拟经路线和运输时间;
    2.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3.拟经路线经加固、改造后可以满足超限运输要求;
    4.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资料: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车辆行驶证;
    5.涉及收费公路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五)办理程序:
 
    (六)工作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许可。

    (七)责任人:方荣
    联系电话0571-87820337,监督电话87820229、传真87820332,邮箱fangr@zjt.gov.cn

二、超限运输许可流程图  
 
    
三、超限运输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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