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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
 
一、内容及要求
    (一)审批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二)审批内容: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

    (三)办理条件:
    1.书面说明申请理由
    2.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理由、行驶线路及时间、行驶采取的保护公路方案、补偿数额;
    2.车辆或机具行驶证件;
    3.涉及收费公路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程序:
 
    (六)工作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许可。

    (七)责任人:
     方荣,联系电话0571-87820337,监督电话87820229,传真87820332,邮箱fangr@zjt.gov.cn

    二、许可流程图
 
    三、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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