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责任单位:省地方海事局海事处 责任人:郁百成 陈 亮 联系电话:0571-88909330 传真:0571-88909330 (一)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 具备条件: 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4.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5.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6.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提交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 十二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3. 4张近期直边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5. 学历证明; 6. 居民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7. 有效的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遗失、毁损报告、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等)。 (二)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 具备条件: 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2.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4.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3. 4张近期直边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 十二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必要时); 5.《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如需); 6. 船员适任(职务)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7. 其他证明材料(如成绩通知书等)。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专业培训或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3.《船员专业、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