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跨(拦)航道建筑物的审查 责任单位: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航道航政处 责任人:袁纪岳 金继伟 联系电话:0571-88909350 88909355 传真:0571-88909350 办理条件: 1. 建筑物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 3. 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4. 符合格式、内容要求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5.有关的数模、物模等试验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所需材料: 1.项目的建设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等); 2.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满足通航标准及技术要求的有关设计图及文本,包括:(1)设计单位盖章的1/500—1/2000比例的地形图(地形图须包括航道全部宽度、航道中心位置、该建筑物的具体位置等),(2)与通航有关部分的纵平面图; 3.《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4.有关的数模、物模试验和论证报告及专家初审意见(必要时);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受影响单位的协议或书面意见(必要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2.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设计文件中有关航道的事项应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同意。 办理时限:省、市、县各20个工作日, 需听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另计。 对临、跨(拦)航道建筑物的审查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