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责任单位: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工程建设处 责任人:曹玉泉 金建军 韦明华 联系电话:0571-88909371,88909359 传真:0571-88909359 办理条件: 1. 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并经交工验收达到合格及以上; 2. 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 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 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5. 竣工决算(或初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6.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作报告材料; 7. 按照《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8. 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所需材料: 1. 竣工报告; 2. 试运行报告; 3. 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4.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5.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6. 能力核算报告; 7. 有关批准文件; 8.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许可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