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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责任单位: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工程建设处
    责任人:曹玉泉 金建军 韦明华
    联系电话:0571-88909371,88909359 传真:0571-88909359

    办理条件:
    1. 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并经交工验收达到合格及以上;
    2. 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 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 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5. 竣工决算(或初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6.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作报告材料;
    7. 按照《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8. 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所需材料:
    1. 竣工报告;
    2. 试运行报告;
    3. 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4.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5.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6. 能力核算报告;
    7. 有关批准文件;
    8. 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规定: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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