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责任单位: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运政管理处 责任人:陈立明 叶采滋 李建国 施旭霞 金 珏 联系电话:0571-88909353 传真:0571-88909353 办理条件: 1.船新增运力经登记或批准; 2.船舶来源合法; 3.船舶适航; 4.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委托经营管理责任落实;光船租赁船舶的,有关光租手续齐全; 5.船员适任; 6.船舶安全责任落实; 7.经营人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所需材料: ——申领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提交资料: 1. 新建造的普通货船应提供《浙江省建造、购买或光租普通货船申请登记表》; 2. 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3.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 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6. 企业与单船签订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7. 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 8. 个体经营者还应提供责任保险证明。 ——申领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提交资料: 1、液货危险品船新增运力批文; 2. 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3.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 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 6.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复印件,无安全证书的,提供企业与单船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7. 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 ——申领客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提交资料: 1. 客船新增运力批文和航线批准(登记)文件; 2. 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 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及复印件、特殊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6.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无安全证书的,提供企业与单船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7. 旅客保险证明; 8. 客船靠泊安全设施证明; 9. 高速客船应提供《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 10. 客滚船应提供《客滚船安全和防污染操作手册》、《系固手册》、《装载手册》; 11. 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 ——申领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提交资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到期:《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客船的旅客保险证明复印件、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2.《船舶营业运输证》有关栏目内容变更:船舶改建合同、《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3.《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损坏,要求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法律依据: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批准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营运船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 办理时限:省、市、县各20个工作日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