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1、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2006]29号)。 2、服务内容 受理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并根据工程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3、办理资料及条件 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省级骨干航道;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独立特大桥和3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沿海1万吨级(含)、内河500吨级(含)以上码头工程;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其他国家和省要求必须由厅质监站主管监督的项目。且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主要资料: (1)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2)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4、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5、工作流程 6、申请表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