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停停征养路费非许可审批事项 一、内容及要求 (一)审批依据: 1.《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实行年度包干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在包干年度内或者新购置车辆在两个自然年内有特殊情况确需报停,以及其他车辆有特殊情况一年内报停时间确需超过三个月的,由车籍地征稽机构逐级报经省征稽机构批准。 2.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车辆因故停驶,应到当地征稽机构交存行驶执照和牌照,并办理停驶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公路养路费报停管理规定》(浙交[1996]397号)。 (二)审批内容: 车辆报停停征养路费。 (三)办理条件: 1.符合《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2.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3.《浙江省机动车公路养路费报停管理规定》(浙交[1996]397号)等有关规定。 (四)申请资料: 1.《机动车养路费超限报停审批表》; 2.车辆号牌; 3.车辆行驶证; 4.有效养路费凭证。 (五)办理程序: (六)工作期限: 20个工作日。 (七)责任人:张珮 联系电话:(0571)87803648 监督电话:(0571)87813846 传 真:(0571)87819105 二、车辆报停停征养路费非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 三、申请表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