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减征养路费非许可审批事项 一、内容及要求 (一)审批依据: 1.《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养路费征收稽查的管理工作。 养路费征收稽查的具体工作,由省、市(地)、县(市)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第四项 依法办理有关养路费的缴纳、减免、停征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第一款 ……,经核准免征养路费的,由征稽机构发给养路费免缴标志。 2.《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各地养路费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二)审批内容: 免征、减征养路费。 (三)办理条件: 1.符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2.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四)申请资料: 1.《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减免征审核表》; 2.购车经费预算批复或购车经费拨付凭证; 3.购车发票; 4.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5.能反映车辆外貌、号牌的照片; 6.公路稽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六)工作期限: 20个工作日。 (七)责任人:张珮 联系电话:(0571)87803648 监督电话:(0571)87813846 传 真:(0571)87819105 二、免征、减征养路费非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 三、申请表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