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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省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四自”工程及重要县道公路工程资产移交审批
 
一、内容及要求
    (一)审批依据:
    1.《公路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二)审批内容:国、省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四自”工程及重要县道公路工程资产移交审批

    (三)办理条件: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申请资料:
    1.工程管理文件:建设用地及审批文件,征地拆迁合同、协议,其他工程拆迁有关资料,征地拆迁及其它工程数量明细表,招投标及承发包等合同文件,工程技术管理文件等;
    2.竣工图表:总说明书、总体设计,路线平、纵面竣工图,路基、路面及排水竣工图,桥梁、涵洞竣工图,隧道竣工图,路线交叉竣工图,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竣工图,环境保护工程竣工图,其他工程(含线外工程)竣工图,通用图;
    3.竣(交)工验收文件:交工验收文件,工程交接表,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
    4.科研文件材料:课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协议书、委托书、合同,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实验记录,实验分析、计算、整理数据,阶段报告、科研报告、技术鉴定。
    5.公路界桩与标桩设置平面图。

    (五)办理程序:
 
    (六)工作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查。

    (七)责任人:
    方荣,联系电话0571-87820337,监督电话87820229、传真87820332,邮箱fangr@zjt.gov.cn
 
二、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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