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定额站政务公开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范围
服务对象:全省交通系统及在浙进行交通工程建设的外省、外系统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服务范围:交通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本省的监理、造价、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以及施工企业质检员的资质管理;外省、外系统监理和试验检测机构的动态管理。
二、服务内容
(一)质量监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社会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管理本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制定本省交通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2、监督检查工程业主、设计单位、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合同贯彻情况。
3、参加主管监督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负责监理招投标的行业管理。
4、负责主管监督项目的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检验,参加交、竣工验收。
5、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7、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负责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8、组织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试验检测工作经验交流会,承担工程质量业务咨询服务。
(二)造价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
2、组织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补充定额测定和编制,修订本省的补充计价依据、办法和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参加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定额及各阶段计价依据、办法、规定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3、参与由省审批或上报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工作。
4、负责由省批准或上级委托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的标底审查,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5、具体负责工程实施阶段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6、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造价信息和工程结算期调价系数,积累造价资料,建立造价数据库。
7、参与主管监督建设项目交竣工工程决算的审核和交竣工验收。
8、调解和仲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
(三)资质管理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监理、造价、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及施工质检员的资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省资质管理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规章,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下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工作,报省交通厅批准后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3、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申报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工作,按有关规定将材料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4、组织交通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审查申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报告。
5、组织本省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工作,经省交通厅核准后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6、组织施工企业质检员的资质考核发证工作。
7、组织监理、造价、试验检测、质检员的培训工作。
8、负责外省、外系统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的动态管理。
(四)监理招投标管理
1、对业主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核准。
2、对业主预审上报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
3、厅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人员,成立评标委员会 。
4、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5、对业主推荐的中标单位进行核准。
(五)行政执法
受浙江省交通厅的委托,行使全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职能。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种行政许可手续。
2、依法办理交通行政案件,行使行政处理职权。
3、严格按程序办理行政处罚,做到依法行政。
4、依法处置罚没财物,做到“罚缴分离”。
三、服务依据
(一)质量监督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工发[1992]443号);
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
5、《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
6、《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7、《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1996]339号);
8、《关于印发省公路局、厅航运局、运管局、质监站主要职能的通知》(浙交[2001]367号)。
(二)造价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标[1999]1号);
2、《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浙交[1998]219号);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
5、《关于印发省公路局、厅航运局、运管局、质监站主要职能的通知》(浙交[2001]367号)。
(三)资质管理
1、监理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
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6]448号);
⑵《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交[1997]503号);
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
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浙交[1997]450号)。
2、造价人员资格审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浙交[2002]462号)。
3、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
⑴《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7]162号);
⑵《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
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基质监字[1998]16号);
⑷《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⑸《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交[1999]451号);
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浙交[1999]220号)。
4、施工企业质检员资格审查
《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
5、外省、外系统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管理
(1)《省外从业单位进入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浙交[2001]18号);
(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对省外从业单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01]476号)。
(四)监理招投标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令2003年第12号);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
4、《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
6、《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
7、《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浙交[2002]395号)。
(五)行政执法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
4、《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7号);
5、《浙江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浙交[1999]233号)。
四、服务要求
(一)质量监督
高速公路、国道及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且省投资的省道新改建公路项目和沿海内河港口、航道改造等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的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1、办理监督申请手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⑴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⑵ 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书、施工合同副本、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资料;
⑶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设计;
⑷ 《监理服务协议书》、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人员清单、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工作简历、分工情况及监理工作计划。
2、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⑴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⑵ 完整的施工资料;
⑶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总结报告。
3、办理竣工质量检验手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⑴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申请书》;
⑵ 完整的竣工资料;
⑶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总结报告。
(二)造价管理
1、初步设计、招标文件已批复,业主标底已编制完成。
2、办理标底审查委托手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初步设计批复、材料价格等有关资料。
(三)资质管理
1、监理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
⑴ 监理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注册资金、监理业绩及信誉等条件分别达到《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甲、乙、丙级相应资质等级标准。
⑵ 监理人员: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职称、工作经历与年限、年龄等条件分别满足《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相应资格条件,并通过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造价人员资格审查
从事公路、水运造价工作三年以上现职在岗人员,具有助工以上技术职称,并获得省定额站或交通部定额站造价培训证书。
3、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
⑴ 试验检测机构: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公路、水运工程及其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的单位。并分别达到相对应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甲、乙、丙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⑵ 试验检测人员:经交通部质监总站认可的试验检测培训结业或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中从事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并分别达到相应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的必备条件。
4、施工企业质检员资格审查
已取得《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质检员培训合格证》、具有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对口,学历和工作年限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5、外省、外系统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管理
外省、外系统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中标或承接项目后,到省交通厅质监站领取《省外从业单位管理手册》。省交通厅质监站对持有《管理手册》的外省、外系统监理单位每年10月、试验检测单位每年4月进行一次年检。凡是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注销《管理手册》,并不得再在我省承接任何公路、水运工程业务。
(四)监理招投标管理
高速公路、国道、“四自”工程及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且省有投资的省道新改建公路工程项目和沿海内河港口、航道改造等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水运工程项目报建已经批准,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复。
(五)行政执法
违反交通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行为、事件。
五、服务程序与时限
(一)质量监督
1、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开工报告》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到厅质监站办理监督手续。厅站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组织对所送的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定,经核定14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基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2、施工中,厅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监理和施工企业的质量自检体系和原材料进行检查,并填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对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作出调查处理。
3、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到厅质监站申请办理
交工质量鉴定手续。厅站在接到申请后28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签发《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4、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
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到厅质监站申请办理竣工质量检验手续。厅站在接到申请后28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检验,签发《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意见书》。
(二)造价管理
建设单位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到厅定额站办理标底审查委托手续,一般工程的标底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大型 、复杂的工程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工作日;其它造价文件审查一般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资质管理
1、监理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
⑴监理机构:申报甲、乙级资质监理机构,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合格、省交通厅初审合格,一般每年一次报交通部审批。申请丙级资质监理机构,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交通厅核准,符合条件的,自接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予以核准。
非交通系统监理单位的资质,经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按上述程序申报。
⑵监理人员:申报监理人员资格,由申报者按规定格式填写《资格考试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省属单位直接报省交通厅审查;市(县)属单位经所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自接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给《准考证》,参加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即获得其申请的监理资格。
2、造价人员资格审查
申报造价人员资格,由申报者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省属单位直接报省交通厅审查、核准;市(县)属单位经所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厅核准,符合条件的,自接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3、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
⑴试验检测机构:申报甲级资质试验检测机构,经所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厅自接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
申报乙、丙级资质试验检测机构,省属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交通厅核准;市(县)属单位向所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厅核准,符合条件的,自接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⑵试验检测人员:申报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由申报者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省属单位直接报省交通厅审查、核准;市(县)属单位经所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厅核准,符合条件的,自接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4、施工企业质检员资格审查
申报施工质检员资格,由申报者填写《施工质检员资格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省属企业、外省和非交通系统企业直接报省交通厅审查、核准;市(县)属企业由经所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厅核准,符合条件的,自接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5、外省、外系统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管理
外省、外系统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参加年检时,随带已经业主签署当年在建工程项目评价意见的《管理手册》和年度总结等有关资料,到省交通厅办理年检手续。厅自接到有关年检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监理招投标管理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招标邀请函;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报省交通厅核准;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成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细则;开标、评标,并将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单位报交通厅,1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五)行政执法
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工程行政执法实施手册(试行)程序办理。
六、服务人员职责及监督措施
1、全站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守则》和《定额造价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如站内干部职工未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即视情节轻重,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政务公开监督与惩罚措施》给予惩处。
3、本站政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服务对象的监督,欢迎各单位及人员来电、来函提出宝贵意见,同时我站定期向有关单位征求、反馈对我站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定额站
联系电话:0571-87816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