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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公众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厅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浙江省交通厅网站上公布。
    负责行政许可的处室和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整理和传送工作,于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通过省交通厅信息中心在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  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档案资料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持查阅单到存放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查阅。
    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指导查阅人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并告知查阅地点。
    第五条   存放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审查并留存查阅单,为查阅人提供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第六条   查阅人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地点查阅。
    第七条  查阅人查阅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当在查阅单上注明查阅地点、查阅时间等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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