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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的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厅机关、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受理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需要受理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受理部门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法定工作日受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条  厅信息中心统一负责省级交通行政许可的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建设工作,在省交通厅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许可受理制度,方便申请人采取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及时登记,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其他工作人员收到上述材料的,要及时转送行政许可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理部门受理以各种形式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表上登记。
    需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要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在法定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有规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  省交通厅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条  省交通厅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直接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事项,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申请人当场领取证件。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待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按申请表上的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下级机关审查后报省交通厅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省交通厅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决定后,告知下级机关并由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由下级机关领取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由省交通厅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主与其它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最终行政许可决定后,属于直接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按第十条办理;属于下级机关审查后上报的,按第十一条办理。
    由其它部门为主联合办理的事项,由其它部门负责送达。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从省交通厅网站上下载交通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应当建立台帐、统计、归档等制度,妥善保存行政许可的材料、文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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