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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体制
2005-10-27  来源:浙江省公路局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指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确定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
    同时,通知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资金渠道、养护单位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要求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对有关地方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农村公路的具体职责做出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的养护需求,安排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二是公路养路费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三是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三、要求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要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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