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监察厅、审计厅等单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要求对2008年及以前年度欠缴、漏缴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辆继续做好清理工作,并要求与公安建立协调联动的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机制,在养路费清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养路费清理工作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公路“三乱”。
一是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体工作在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各市、县(市、区)审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审计。
三是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公路稽征部门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同时对征费基础数据和文书档案等进行全面整理,确保各类稽征资料齐全完整。
四是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深入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及清理欠缴、漏缴养路费的工作要求。当前的清理工作是针对2008年及以前年度应缴而未缴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机动车单位(车主)应该按原规定到公路稽征部门补缴欠缴、漏缴的养路费;清理工作不是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而是对应缴而未缴车辆的一次清理,将流失的养路费补缴上交国库,维护公平公正。